尋釁滋事罪的司法解釋 2016-05-01
適合高人民法院適合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2016-05-01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界限 2016-05-01
主觀特征上不同。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
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2016-05-01
兩者的區別在于:尋釁滋事行為人勒索的動機是為了滿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當面地、直截了當地進行,敲詐勒索行為人索取財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間接的或當面暗示的方法進行,往往采取隱秘的方法,持著不愿讓人覺察的態度。
尋釁滋事罪與其他聚眾擾亂的區別 2016-05-01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與非罪的區分 2016-05-01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于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尋釁滋事罪的刑法條文 2016-05-01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尋釁滋事罪的構成條件 2016-05-01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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