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挪用公款歸他人使用的行為應該區別定性 2017-04-14
一般認為,單位負責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挪用公款行為之所以不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是因為從立法意圖來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挪用行為是一種擅自挪用行為或者私自挪用行為。但如果有關人員經過單位同意并為了單位利益挪用公款歸他人使用,就不能將行為人的行為認定為
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認定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2017-04-13
裁判要點 適合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中所稱共謀,是指共同犯罪的故意,包括明示或者暗示的共同意思聯絡、犯意溝通。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是共同犯罪的行為,是在主觀意志支配下的客觀行為表現。認定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挪用公款罪的客觀要件是否包括公款用途 2017-04-01
陜西省岐山縣人民檢察院 王維新 《刑法》第384條第1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由此可見,公款用途是挪用公款罪的構成
挪用公款過程中出具“借條”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2017-03-31
一、基本案情 任某系某村村委會會計,2005年3月因該區修建環城公路征用該村村民王某某土地,并由該區國土資源局賠償王某某土地補償款10余萬元。2005年8月該款從該區國土資源局轉到該村村委財務賬上后,任某利用職務之便,在向王某某辦理支付該土地補償款過程中,擅自挪
挪用公款罪中三種具體用途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2017-03-30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后的具體用途是構成該罪的客觀要件,其有三種形式:一是用于非法活動;二是用于營利活動;三是用于除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一般性活動。對如何認定這三種形式及它們的應然性目前爭議較大。 一:非法活動的認定 1998年4月6日適合高人民
挪用公款過程中出具“借條”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 2017-03-22
張杰 一、基本案情 任某系某村村委會會計,2005年3月因該區修建環城公路征用該村村民王某某土地,并由該區國土資源局賠償王某某土地補償款10余萬元。2005年8月該款從該區國土資源局轉到該村村委財務賬上后,任某利用職務之便,在向王某某辦理支付該土地補償款過程中,
挪用公款罪的認定與處罰 2017-03-21
趙錦生 根據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一、 挪用公款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的要件為
如何理解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量刑差異 2017-03-20
作者:高國華 王 珂 當前,因非公有制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建設中占有了相當的比重,于是就有觀點認為:現行刑法對于侵犯私有財產所觸及的挪用資金罪與侵犯國有財產所觸及的挪用公款罪,因為侵害的客體不同而在量刑的規定上差別很大。隨著私有財產保護入憲,刑法亦應體現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量刑上的差異如何理解 2017-03-19
量刑即刑罰的裁量,是審判機關在查明犯罪事實、認定犯罪性質的基礎上,依法對犯罪人裁量刑罰的審判活動,它反映著對犯罪社會危害程度的客觀評價。當前,因非公有制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建設中占有了相當的比重,于是就有觀點認為:現行刑法對于侵犯私有財產所觸及的挪用資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用途的認定 2017-03-18
作者:董武敏 孫迎新 挪用公款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但是,由于實踐中挪用公款案情紛繁復雜,認定時存在很多分歧,對于挪用公款
單位挪用公款歸他人使用宜區別定性 2017-03-17
張劍 一般認為,單位負責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挪用公款行為之所以不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責任,是因為從立法意圖來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挪用行為是一種擅自挪用行為或者私自挪用行為。但如果有關人員經過單位同意并為了單位利益挪用公款歸他人使用,就不能將行為人的行為認
用保管在私人帳戶上的公款購基金后又全部歸還的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2017-03-16
【基本案情】 嫌疑人李某系某農村勞務開發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勞務辦)工作人員,負責保管勞務辦收取的各培訓機構質量保證金。因無法開設集體帳戶,李某經領導同意后將款項保管在自己的私人帳戶上。2006年1月,李某在銀行工作的好友向其宣傳基金業務,讓李某幫忙完成
完善挪用公款罪立法建議 2017-03-15
我國《刑法》第384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條文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方面概括為三種情形:1、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非
挪用公款賭博 贏錢用來嫖宿幼女如何定罪 2017-03-14
作 者: 邾茂林 來 源: 正義網 內 容: 案情:某國有公司會計沈某,自2003年2月起至2003年10月先后50余次共挪用100余萬元公款用于賭博。2003年10月6日沈某再次挪用公款進行賭博,后共贏了7萬余元。當日沈某見贏了大量現金,心里十分高興,便委托賭場老板為其找一名幼
挪用公款中個人揮霍部分的定性 2017-03-13
作 者: 王申軍 來 源: 人民法院報 內 容: 一、基本案情和處理意見 犯罪嫌疑人丁某,原系某市環衛局出納員。丁某于1998年至2002年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采用轉款不記賬的手段,擅自從自己負責保管的公款賬戶中分數次挪出公款,累計金額達1000余萬元。挪用
村支書挪用公款是否構成犯罪 2017-03-12
作 者: 蘭平 來 源: 中國法院網 內 容: 孫成明在擔任新樂鄉大河村支部書記期間,征收大河2社1998年至1999年村提留、鄉統籌款計11843.27元(其中鄉統籌款為6100余元)未上交,占為已有。經鄉政府多次催收未果,故鄉政府以拖欠提留、統籌為由訴來法院,要求孫成明歸還
挪用公款特征與刑事責任芻議 2017-03-11
介紹挪用公款行為,顧名思義,是指出于某種私利,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把數額較大的公款挪做他用、且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行為是新形勢下出現的一種違法犯罪現象,它不但嚴重危害著國家財經制度的正常管理和秩序,而且也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然而,由于現行
認定挪用公款罪應當劃清的幾種界限 2017-03-10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筆者認為,正確認定挪用公款罪應當注意劃清以下幾個方面的界限。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分罪
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主體認定問題 2017-03-09
2007-3-14 【大 中
從一起挪用公款案談法律的確定性 2017-03-08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了挪用公款罪。該條規定,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即構成了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實踐中,各
陳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還是挪用公款罪 2017-03-07
作 者: 商東雷、蘇榮 來 源: 中國法院網 內 容: 案情: 某國有企業財務科副科長陳某,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將本單位公款5萬元以個人的名義挪給劉某進行營利活動。一年后,陳某又因犯其他罪,攜款逃跑,在逃跑期間,陳某打電話給劉某要求將5萬元歸還。劉某在明知其
從二個案例看貪污罪與挪用公款罪的量刑比較 2017-03-06
內容摘要:貪污罪的主觀惡性和對社會的危害性大于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從法條中和司法實踐中也可看出貪污罪的量刑比挪用公款罪的量刑重。但在對多次貪污和多次挪用公款的量刑比較中,可以發現立法中的一點缺陷。 關 鍵 詞:完善 貪污 挪用公款 量刑 一、
本案是挪用公款還是挪用資金 2017-03-05
作 者: 張麗 來 源: 中國法院網 內 容: 【案情】 被告人陸明,男,42歲,被捕前系江西省新余市政府駐上海辦事處工作人員。2002年12月2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2003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劉才華,男,53歲,取保候審前系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南安鄉豐洲
本案王某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2017-03-04
作 者: 商東雷 來 源: 中國法院網 內 容: 案情: 個體戶劉某因急需資金,找到在銀行工作的陳某,準備用自己的兩套房(價值31萬元)作抵押,貸款20萬元。陳某向其提意找個單位貸款比較方便。劉某遂找到某國有公司任經理的同學王某,提出以其公司名義貸款20萬元,并用
本案是貪污還是挪用公款 2017-03-03
作 者: 季曙斌 來 源: 中國法院網 內 容: [案情] 被告人石某某系某鎮財政所總預算會計,其利用職務之便,將負責開具的內容為《江蘇省事業服務收費收據》及《江蘇省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的收費收據計人民幣399078.70元截留,借給郭某等人做生意使用,直至案發。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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