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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緩刑案例】羅某某盜竊3.5萬元,判緩刑

        [ 發布日期:2018-07-12 15:06:25 點擊: 來源:南京律師事務所 【打印此文】 【關閉窗口】]

          【緩刑成功案例】羅某某盜竊3.5萬元,判處緩刑

          江蘇刑事辯護律師聯盟資深刑事辯護大律師邱加明主任為涉嫌盜竊3.5萬元的羅某做緩刑辯護,適合終法院采納了邱加明主任的辯護意見,羅某某被判處緩刑。

          刑辯大律師團隊,聯系電話:18913972368(微信同號)

          附判決書摘要編撰:

          (2013)棲刑初字第80號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某某,男。2012年6月4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取保候審,2013年1月9日被逮捕?,F羈押于南京市棲霞區看守所。

          辯護人邱加明,江蘇通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屈某某,男。2012年10月26日涉嫌盜竊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1月30日被逮捕?,F羈押于南京市棲霞區看守所。

          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以棲檢訴刑訴(2013)4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羅某某、屈某某犯盜竊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查員張嘉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邱加明、被告人屈某某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本院查明

          被告人羅某某、屈某某原系某公司合同制工人。二被告人在某公司位于南京市棲霞區某工地工作期間,由被告人羅某某提意,二被告人預謀,于2011年10月2日至21日期間,共同分6次盜竊某公司存放在某工地的鋁合金地板140片。具體是:

          1、2011年10月2日18時許,被告人羅某某、屈某某至南京市棲霞區某工地某公司臨時辦公室門前擺放鋁合金地板處,用手推車將20片鋁合金地板運至某工地西側10號門外,由被告人羅某某聯系黑車司機李某某運貨。李某某駕駛車牌號碼蘇AXXXXX面包車至某工地西側10號門外,被告人羅某某、屈某某將20片鋁合金地板裝車并指使李某某將車開至某工地生活區游某某經營的收購站,被告人羅某某、屈某某銷贓得款人民幣1300余元。

          2、2011年10月9日18時許,二被告人以相同方式竊得20片鋁合金地板后,再次銷贓至游某某經營的收購站,得贓款人民幣1100余元。

          3、2011年10月16日19時許,二被告人以以相同方式竊得20片鋁合金地板后,銷贓至南京市棲霞區某創業街張某某經營的收購站,得贓款人民幣1400元余元。

          4、2011年10月18日、19日、21日20時許,二被告人以相同方式共竊得80片鋁合金地板后,銷贓至南京市棲霞區某村朱某某、高某某經營的收購站,共得贓款6800余元。

          2012年6月4日,被告人羅某某經他人規勸至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攝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2012年10月26日,寧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根據網上追逃信息將被告人屈某某抓獲。

          二被告人盜竊的鋁合金地板有500型鋒板、格柵板等型號,基本為500型鋒板。經鑒定,500型鋒板單價為人民幣252元,500型格柵板單價為人民幣303元。因被竊鋁合金地板滅失,按500型鋒板單價計算被竊物品金額為人民幣35280元。

          2013年3月5日,被告人羅某某的親屬代其退賠給受害人某公司人民幣29625元,2013年4月4日,被害人某公司出具諒解書對被告人羅某某表示諒解并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予以證實:

          1、常住人口信息表真實二被告人具有刑事責任年齡;

          2、被告人羅某某、屈某某的供述和辯解、證人胡某某、李某某的證言證實二被告人實施盜竊犯罪的事實;

          3、證人游某某、張某某、朱某某、高某某的證言證實二被告人銷贓的事實;

          4、抓獲經過、寧德市在押人員臨時收押表、到案情況說明等證據證實二被告人到案經過;

          5、南京市棲霞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證結論書證實被盜物品價值;

          6、收條、諒解書證實被告人羅某某退賠及獲得諒解情況;

          另有接出警登記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人吳以雋證言、勞動合同、采購合同、報價單、通話記錄、辨認筆錄、南京市公安局棲霞分局制作的現場圖、刑事攝影照片等證據予以證實。上述證據經當庭質證認證,被告人羅某某及其辯護人、被告人屈某某均不持異議,證據合法有效,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羅某某、屈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南京市棲霞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羅某某、屈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實施犯罪,在犯罪過程中所處地位、發揮作用相當,不宜區分主從。

          被告人羅某某的辯護人的其他辯護意見經查屬實,本院予以采納。

          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羅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被告人屈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審判人員

          審判長巫杉

          人民陪審員李建榮

          人民陪審員楊自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見習書記員蔣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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